(2015)磐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弘全与金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弘全,金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刘弘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金光明,男,朝鲜族,无职业,。原告刘弘全诉被告金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弘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由原告承担1,100.00元,退回原告1,10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