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与李小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李小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于飞。委托代理人朱金宝,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玲,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委托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乐客友联童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