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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晓黎与顾青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青,马晓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青,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申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黎。委托代理人宋明国,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青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青的委托代理人申伟,被上诉人马晓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明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619元,退还给上诉人。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