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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张某甲父亲。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张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续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芮城县莫陌南镇柳树湾村后沟巷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张某某、王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