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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车某与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83号申请人车某,女。被申请人代某,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帮助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愿履行,给付了申请人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峥代理审判员  李研人民陪审员  苏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