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永青、黄启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青,黄启江,郭丙虎,马占德,黄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永青,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启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丙虎,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占德,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汝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永青、黄启江、郭丙虎、马占德、黄汝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聊仲调字第627号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申报、查询等执行措施,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聊仲调字第62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瑾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