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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秀卿与雷沅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卿,雷沅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谢秀卿,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雷沅亮,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体育中心泉州市运动员训练基地综合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4382214-4。负责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张其水、方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卿与被告雷沅亮、中国太玉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谢秀卿负担。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