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姚世荣、郭芝勤、翟永霞、姚波、姚娜诉被告刘文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霞,刘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翟永霞(诉讼代表人),女,生于1967年2月27日。被执行人:刘文斌,男,生于1966年8月2日。关于原告姚世荣、郭芝勤、翟永霞、姚波、姚娜诉被告刘文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文斌赔偿姚世荣等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于调解生效后先给付2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1年12月10日前付清;刘文斌未按期履行义务,翟永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0000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且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陇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