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沈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4号。负责人陶继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毅,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平,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截至2014年5月5日的借款本金44154.49元,透支利息9091.86元,滞纳金2418.64元,共计55664.99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二、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执行人沈平追偿。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沈平名下的苏A×××××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5664.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沈平名下的苏A×××××轿车为本案抵押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5664.9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齐晓东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