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8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现代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新疆现代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9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喀什东路。法定代表人茹辛,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法定代表人刘锦升,新疆现代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11984.9元(其中本金504539.5元,执行费7445.4元);二、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绪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