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素芬、陈卫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素芬,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良。委托代理人:李勤,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芬。被告:陈卫新。被告:张来庆。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财建。被告: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长勇。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素芬、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袁翠玉独任审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勤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素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320元、复利1508.76元(从2014年10月22日起,以欠付利息203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基础上浮50%,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罚息44550元(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5‰基础上浮50%,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合计666378.76元;2、被告张素芬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被告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素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请第1、2项为:1、被告张素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40940元(按月利率16.5‰基础上浮50%,暂计至2015年1月2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张素芬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6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一、主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主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张素芬签订了编号为(杭文贷)2014年个借字第04003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2、主债务本金:600000元。3、借款期限: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4、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16.5‰。5、逾期利率标准:执行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24.75‰。6、还款方式: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按月付息,每月15日为结息付息日,到期利随本清。7、还款情况:被告张素芬于2014年5月16日分别归还2000元、5700元、550元,2014年6月16日归还10230元,2014年7月25日归还11000元,2014年8月28日归还10300元,2014年9月26日归还5230元,2014年10月29日归还10000元,2014年11月25日归还8000元,合计63010元。8、欠款情况:借款本金600000元,逾期利息4094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此后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4.7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9、其他: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杭���贷)2014年保字第0028号的《保证合同》。2、主债权:原告与债务人张素芬签订的编号为(杭文贷)2014年个借字第04003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3、担保范围: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期间: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杭上商初字第2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各被告银行存款678378.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为本案诉讼,原告与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9600元。3、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芬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张素芬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因而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张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逾期利息4094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此后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4.75‰的标准继续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600元。三、被告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素芬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素芬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4元,因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故退还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7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0305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3912元,由被告张素芬承担,被告陈卫新、张来庆、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卡乐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袁翠玉人民陪审员 曹小英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洁(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