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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苏E×××××轿车沿本市胥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盘胥路路口时,因左侧车辆苏J×××××突然变道,导致两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2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对方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赵某证言及辨认笔某被告人王某供述,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受理鉴定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毒检字第602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法庭出示了现金缴款单。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预缴暂扣款人民币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事故中,另一方当事人声音变道在先,亦存在过错,加之被告人王某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综合全案,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暂扣款一千元于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