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镇才与陈振林、吴伟雄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振林,林镇才,吴伟雄,苏志康,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镇才,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伟雄,男,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审被告:苏志康,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波。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林。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宁宇。上诉人陈振林与被上诉人林镇才及原审被告吴伟雄、苏志康、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8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林镇才同时对主合同借款法律关系及其从合同担保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故本案为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之一吴伟雄为香港居民,本案据此具有涉港因素,应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三、五条以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248333元,故原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仅适用于解决域内案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不适用于确定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综上,陈振林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陈振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振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林镇才起诉陈振林所依据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438号云某大酒店。虽然吴伟雄系香港人,但相同性质的案件已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不管依据合同实际签订地还是本案是否具有涉港因素,本案均应移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最为恰当。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镇才依据其与陈振林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及与吴伟雄、苏志康、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借款本息,故本案为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吴伟雄为香港居民,因此,本案具有涉港因素。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02483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2008】2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涉案《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振林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2008】28号)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