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