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肖荣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水北镇。法定代表人:李阿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群,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但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交纳案件受理,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另原告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0元,减半收取14840元,由原告全椒银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史克银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