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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87号原告:宣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驭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