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庞洪侠与王加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洪侠,王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庞洪侠,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加荣,住所地泰来县。庞洪侠与王加荣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洪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加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庞洪侠人民币2517.4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加荣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履行了给付庞洪侠人民币2517.45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庞洪侠书面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