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64号原告胡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