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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法执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与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文艮姣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文艮姣,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法执字第20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昔阳县鑫盛洗煤厂被执行人:文艮姣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文艮姣、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做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5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静法执字第20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徐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