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晓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和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和被告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湖北麻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郭显宏审判员蔡永光人民陪审员刘时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