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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等典当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项兴龙,滁州智诚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雪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20-1号原告: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项兴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项兴海。被告:项兴龙。被告:滁州智诚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锦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永雪,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项兴龙、滁州智诚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雪典当纠纷一案中,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项兴龙、滁州智诚模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雪银行账户存款18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市博海电器有限公司、项兴海、项兴龙、滁州智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徐永雪银行账户存款18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陶继航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