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邹某某,女,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程某某,男,住安徽省黟县。原告邹某某因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程会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