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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蒋柳忠与谭健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柳忠,谭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蒋柳忠,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柳北区。被执行人:谭健松,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蒋柳忠与被执行人谭健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柳忠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12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健松款项46821.32元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柳忠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蒋柳忠发现被执行人谭健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明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