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凡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凡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86号原告: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春,大丰市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肥凡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凡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江苏伟鑫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艳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