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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5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中福、张文忠、李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中福,张文忠,李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5463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表人刘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翔,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岳豪,该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张中福,男,生于1964年7月3日,汉族。被告张文忠,男,生于1953年12月6日,汉族。被告李映华,女,生于1950年1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中福、张文忠、李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 轲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