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竞龙与师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竞龙,师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黄竞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民主,男,汉族。被申请人师风忠,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万民保字第1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赔偿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保全,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师风忠驾驶的晋H5****号欧曼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黄竞龙的担保人熊民主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