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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郝某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林业局什拉召治沙站职工。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林业局什拉召治沙站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郭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