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史某甲,电话号码:。被告:史某乙,电话号码:。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振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甲、被告史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史慧敏、于2007年7月7日生二女儿史慧颖。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等方面差异大,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3月底4月初,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与小女儿史慧颖在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宿舍楼居住至今,故请求法院离婚。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离婚对于孩子的影响很大,结婚时间和孩子出生日期同意原告所讲,但分居时间被告认为原告所讲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分居,被告所说分居时间不对。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征得原、被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好吃懒惰,不愿意干活;对于孩子也不管不顾,经常打麻将,我们感情已经破裂,分居时间从2012年3月底4月初开始分居,已经分居3年多,期间一直在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宿舍楼居住;针对本争执焦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也没有不管孩子,我在被告家里干活任劳任怨,也没有不管孩子,也对被告尽到了夫妻之间应尽的扶养义务。原告说从2012年3月底4月初开始分居,原告所讲不是事实,原、被告并没有分居过。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史慧敏、于2007年7月7日生二女儿史慧颖。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中原告认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到了不能和好的地步,但原告只有陈述,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后育有俩个子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夫妻生活中难免发生争吵,但双方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能够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其它焦点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甲要求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