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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邵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同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