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邵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同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