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金红与陈中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