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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令狐兴绪与朱明营、邓茂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兴绪,朱明营,邓茂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原告:令狐兴绪,女,汉族。第一被告:朱明营,男。第二被告:邓茂良,男,汉族。第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办事处旺岗路28号C栋二层。负责人:刘小维。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兴绪诉被告朱明营、邓茂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兴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令狐兴绪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兴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令狐兴绪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