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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袁德贵与孙玉辉、岐山县釜兴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贵,孙玉辉,岐山县釜兴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袁德贵,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玉辉,男,汉族,经商。被执行人:岐山县釜兴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军工集团陕开先锋有限公司十七车间。法定代表人:孙玉辉,经理。申请执行人袁德贵与被执行人孙玉辉、岐山县釜兴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玉辉在聊城鲁钇特钢有限公司享有的52%的股权。本院委托山东嘉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因未达到法定竞买人数而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孙玉辉在聊城鲁钇特钢有限公司享有的52%的股权作价10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袁德贵抵偿本案相应债务。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聊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2)聊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1040000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照铜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