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保卫与刘志福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卫,刘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卫。被执行人刘志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福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保卫借款本金235万元、利息14966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600元,缴纳执行费27653元,共计2552915.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志福因诈骗罪被判刑,现正在服刑,目前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