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法执字第135号附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XX与被执行人寸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XX,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法执字第135号附01号申请人洪XX,男,1962年4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被执行人寸XX,男,1968年8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申请人洪XX与被执行人寸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寸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洪XX拖欠的工资948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9480元及利息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5)鹤法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润才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国成勇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