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风翔科技开发区5号。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南段。本院在执行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1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