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刑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曹洪沛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沛,杨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刑受初字第2号自诉人:曹洪沛,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仙居县。自诉人:杨玉花,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仙居县。二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XX静,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21日,本院收到自诉人曹洪沛、杨玉花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曹洪沛诉称,1988年6月17日,被告人陈镇山以自诉人曹洪沛涉嫌1988年4月24日在麻车坑村发生的投毒案,把自诉人曹洪沛带到仙居县公安局收审站。在收审站,审讯人员陈镇山、陈孝毛(已亡故)、陈小虎、李大明、毛仁彪、郑黎明、吴洪明、郑继恒(已亡故)、李勤干等十余人对自诉人曹洪沛进行刑讯逼供。自诉人曹洪沛含冤招认。直到1989年6月7日,才将自诉人曹洪沛释放,非法拘禁达357天。自诉人杨玉花诉称,1988年6月24日,被被告人强行扭送到横溪派出所突审,之后转到仙居县公安局收审长达126天。由于七被告人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行为,造成自诉人医疗、收入减少、精神损害等损失1085.1万元。为此,请求追究被告人陈镇山、陈小虎、李大明、毛仁彪、郑黎明、吴洪明、李勤干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5.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在《人民日报》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审查,本院认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自诉人曹洪沛、杨玉花控告陈镇山等七人犯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显然,控告陈镇山等七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曹洪沛、杨玉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付本二份。+审判长 王 泽审判员 王开岳审判员 徐明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