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诉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24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商某,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第三人:吴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2930元(已缴纳)。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