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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冲刚诉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刚,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冲刚,男。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商城县城关美人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学明,经理。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冲刚诉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冲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负担。审 判 员  马军亚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呼紫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