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冲刚诉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刚,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冲刚,男。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商城县城关美人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学明,经理。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冲刚诉被告河南省商城县铭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冲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冲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负担。审 判 员 马军亚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呼紫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