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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谢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德,无职业。被告:谢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马菲菲人民陪审员  刘玉真人民陪审员  丁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