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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李颖、常亮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李颖,常亮亮,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李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被执行人李颖。被执行人常亮亮。被执行人李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颖、常亮亮、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68498.48元及罚息、复利(自2014年9月4日起以1368498.48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二、被执行人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5000元。三、被执行人常亮亮、李江对被执行人李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7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3072元,由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6900元,被执行人李颖负担人民币16172元,被执行人常亮亮、李江对被执行人李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79765.5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亮亮名下有二套房产,均与刘瑞华共有,分别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开虹服装城A2608、2609,被执行人李江名下有一套房产,与樊霞共有,位于常熟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二期56幢103室,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均暂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雨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