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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沈阳市,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监视居住。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以“王某”名字虚假落户,并以“王某”的虚假身份在四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了普通护照,持此护照于2006年12月2日至2010年5月26日期间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偷越国(边)境3次。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对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采用隐瞒真实身份的办法骗取护照,偷越国境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金明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