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宋心奎宣告宋正伟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心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60号申请人:宋心奎,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诸城市。申请人宋心奎要求宣告宋正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宋正伟,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诸城市。申请人宋心奎与宋正伟系父子关系,宋正伟婚姻状态为离异,且一直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12日,船员宋正伟随“鲁荣渔51426”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宋正伟。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宋正伟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宋正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正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正伟随“鲁荣渔51426”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宋正伟。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宋正伟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正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波审 判 员 马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曲 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