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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宋心奎宣告宋正伟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心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60号申请人:宋心奎,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诸城市。申请人宋心奎要求宣告宋正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宋正伟,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诸城市。申请人宋心奎与宋正伟系父子关系,宋正伟婚姻状态为离异,且一直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12日,船员宋正伟随“鲁荣渔51426”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宋正伟。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宋正伟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宋正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正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正伟随“鲁荣渔51426”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宋正伟。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宋正伟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正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波审 判 员 马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曲 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