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筱宏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48号吴筱宏: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11号赔偿决定,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没有依法送达执行公告、强制执行前没有办理证据保全以及强制执行没有事实依据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渡房拆裁(2012)287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后,你于2013年2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决,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以你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由于你没有按照行政裁决履行拆迁义务,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大渡口区法院对其申请经审查准予执行并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经院长签发并张贴了执行公告,在你仍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执行程序并不违法。关于你提出没有证据证明你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未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没有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行政裁决确定的补偿方案明显不公平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程序审查范围。关于你提出大渡口区法院未将执行公告送达给你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发布执行公告,在于将执行事项公之于众,大渡口区法院采取张贴方式发布执行公告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强制执行前拆迁人没有办理证据保全的问题,拆迁人是否证据保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案件立案条件应予审查以及执行程序应予办理的事项,且本案是审查大渡口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及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故拆迁人是否办理证据保全不在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所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11号赔偿决定正确,你要求大渡口区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性要件不具备,你的申诉事项、理由及国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