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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余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