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颜荣与付保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荣,付保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颜荣,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淮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保会,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荣诉被告付保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付保会已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颜荣,颜荣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颜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