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国顺与史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顺,史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85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顺,居民。被执行人史梅,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国顺与被执行人史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高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史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国顺借款2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执行人史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高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