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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解忠宝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忠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151号罪犯解忠宝,男,生于1992年06月0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200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2007年01月06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出监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广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忠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满日期:2016年04月0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61分。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集训审批表、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解忠宝在服刑期间,较好地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忠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6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