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猛与于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猛,于洪,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15号原告:赵猛。被告:于洪。被告: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猛诉被告于洪、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辰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