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全、张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全,张明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815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明全,男,民族不详,1972年2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明群,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全、张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