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余显祥、潘晓华等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潘某,邓某,蒋某,范某,郭某,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无业;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程丽英,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无业;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邓某,无业;2014年12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蒋某,无业,;2014年12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范某,无业;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郭某,无业;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唐某,务工,;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潘某、邓某、蒋某、范某、郭某、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被告人余某、潘某、邓某、蒋某、范某、郭某、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潘某从2014年4月底开始合伙出资在上饶县旭日北大道经三菜场旁一居民楼内开设通过网络、电话介绍卖淫的“代聊”工作室。并招聘被告人郭某、唐某和“刀疤”、“小霞”、“芳芳”(均在逃)负责“接电话”,“QQ聊天”,“陌陌换号”等形式向嫖客介绍服务内容,同时被告人潘某负责接电话、记账等工作。被告人余某等人利用“QQ”、“陌陌”、“微聚营销”等软件通过网络定位向重庆、温州、昆明、无锡等地发送有性暗示内容和联系方式的招嫖信息,嫖客接到信息后通过QQ和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余某等人。被告人余某接到嫖客联系后,根据嫖客所在城市将嫖客介绍到该城市的事先协商好的组织卖淫的“鸡头”,那里进行性交���,交易完成后,由鸡头将嫖资抽成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余某的账户上。期间,被告人范某向被告人余某教授用于定位地点发送性服务信息的“QQ站街”技术,并使用该技术有偿帮被告人余某在重庆“站街”,招揽嫖客,介绍卖淫。2014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QQ代聊群”认识被告人余某,二人商议,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嫖客信息给被告人邓某,被告人邓某与被告人余某、蒋某合伙多次在温州鹿城区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从中抽成获利。被告人余某、潘某、邓某、蒋某、范某、郭某、唐某供认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程丽英认为,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应认为有立功表现。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潘某从2014年4月底开始合伙出资在上饶县旭日北���道经三菜场旁一居民楼内开设通过网络、电话介绍卖淫的“代聊”工作室,置办31台计算机,并招聘被告人郭某、唐某和“刀疤”、“小霞”、“芳芳”(均在逃)负责“接电话”,“QQ聊天”,“陌陌换号”等形式向嫖客介绍服务内容,同时被告人潘某负责接电话、记账等工作。被告人余某等人利用“QQ”、“陌陌”、“微聚营销”等软件通过网络定位向重庆、温州、昆明、无锡等地发送有性暗示内容和联系方式的招嫖信息,嫖客接到信息后通过QQ和手机号码联系被告人余某等人。被告人余某接到嫖客联系后,根据嫖客所在城市将嫖客介绍到该城市的事先协商好的组织卖淫的“鸡头”,那里进行性交易,交易完成后,由鸡头将嫖资抽成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余某的账户上。2014年7、8月间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QQ代聊群”认识被告人余某,二人商议,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嫖客信息给被告人邓某,被告人邓某与被告人蒋某合伙多次在温州鹿城区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从中抽成获利。期间,被告人余某得知被告人范某有“QQ站街”技术软件,即与之联系并专程前往重庆向被告人范某学习“QQ站街”软件操作,被告人范某为此获得二万余元的技术传授费用。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4月至9月在被告人余某的“代聊”工作室受雇,负责“接电话”,“QQ聊天”,“陌陌换号”等形式向嫖客介绍服务内容。工作四个月后离职。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11月受雇于被告人余某的“代聊”工作室,负责“QQ聊天”,“陌陌换号”网页维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被告人余某、潘某在上饶县旭日北大道经三菜场旁一居民楼内31台电脑主机,数张银行卡;2.扣押被告人余某、潘某的数张银行卡,若干银行交易单,U盾���U盘存款凭条;3.银行出具的被告人余某、潘某与被告人范某、邓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余某、潘某的银行卡与浙江、云南、贵州、重庆等地有介绍卖淫交易记录。及证实被告人范某、邓某多次向被告人余某账户汇款事实。4.被告人邓某供述,证实在2014年7、8月份在网上QQ代聊群内认识被告人余某,与被告人余某合作介绍卖淫,一共向余某转账10余次,总共转过10000元左右,折合计算,共介绍卖淫有100次左右。5.被告人蒋某供述,证实在2014年7、8月与被告人邓某一起开始介绍过十几次卖淫交易,付给被告人余某8000元左右介绍费。6.被告人范某供述,证实在2014年7、8月份,被告人余某向其就学“站街”(招嫖)技术,被告人余某付其五六万元的样子。7.物证鉴定报告,证实对从余某处扣押的2块台式机硬盘进行鉴定检验,提取、固定与恢复了有关网络介绍卖淫的��子数据。经鉴定提取,发现硬盘中有八百余张宣传卖淫服务的照片。发现大量QQ、陌陌、微信账号,内含大量聊天记录。8.被告人余某、潘某、邓某、蒋某、范某、郭某、唐某七人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潘某在网上开展工作室,多次介绍卖淫,应认为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提供同案犯线索是立功表现,于法无据。该意见不予以采信。被告人邓某在于2014年7、8月间通过网络“QQ代聊群”认识被告人余某,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嫖客信息,被告人邓某与被告人蒋某多次在温州鹿城区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从中抽成获利。应认为是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因被告人余某要求教授用于定位地点发送性服务信息的“QQ站街”技术,并使用该技术有偿帮被告人余某在重庆“站街”,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属传授犯罪方法,应与被告人余某同罪论��。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4月至9月在被告人余某的“代聊”工作室受雇,负责“接电话”,“QQ聊天”,“陌陌换号”等形式向嫖客介绍服务内容。工作四个月后离开。系从犯。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11月在被告人余某的“代聊”工作室受雇,负责“QQ聊天”,“陌陌换号”网页维护。工作一个月时间,后被抓获。系从犯。被告人余某、潘某、郭某、范某、唐某、邓某、蒋某多次在互联网上介绍卖淫,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公民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四、被告人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五、被告人范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六、被告人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已交纳。)七、被告人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胜人民陪审员 祝发金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百度搜索“”